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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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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景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电话:63021821 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27号电话:64013667 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西直门南小街20号电话:66206127
1、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由人民法院执行(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和裁决。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2、撤销和执行的冲突处理:根据不同情况,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用人单位撤销终局裁决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执行。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以同样理由在执行程序中提出不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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