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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厂拆迁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要根据工厂的规模大小,综合评估工厂的价值及损失情况进行补偿。评估主要涉及几个方面: 第一,厂房土地的补偿,...
(一)住宅搬迁补助费:每户每次200元,二次搬迁另按此标准支付。 (二)非住宅搬迁补助费:办公用房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生产、商业、仓储、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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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员工愿意随着厂房搬迁,企业应给予一定的安置费。如果员工不愿意搬迁,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原则上,搬迁企业应全部安置企业职工。企业应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果职工不同意变更或职工不愿随企业搬迁到新工作场所,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员工,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在企业各项保险未实现市级统筹前,列入搬迁改造计划的企业,在原参保地的社会保险账户可以继续保留,并可在新注册地再开立一个社会保险账户。以企业搬迁之日为基准日,搬迁前企业在册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其社会保险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参保地,并继续享受原参保地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搬迁后企业新招用的人员,可自主选择在企业原参保地参保或在搬迁后所在地参保,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全市企业各项社会保险实现市级统筹后,企业搬迁后社会保险关系要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属地管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补偿标准。房屋拆迁,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拆迁安置补偿计划,原则上不能降低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国有土地房屋征用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用决定后,被征用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根据我国的搬迁补偿标准规定,罗湖搬迁补偿安置标准规定如下: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补偿倍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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