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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是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由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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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房屋以期房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在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内,拆迁人应按规定发放给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10元计算,每户每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放。 2、超过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的,拆迁人应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凡超过期限3个月以内(含)的,增发50%;超过期限3个月以上的,增发100%。
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是以补偿低限扣除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拆迁安置补助费包括房屋基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和装修费、拆迁安置费和搬迁费、困难补助和奖励、房屋内各种家用电器移动补偿、非住宅经营损失补偿等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1、征用耕地(含蔬菜)的,每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贴标准为每亩年产值的两到三倍。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被征地单位征地前的农业人口(按农业户口计算,不包括开始协商征地计划后迁入的户口)、耕地面积比例和征地数量计算。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贴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2、园区、鱼塘、莲藕塘、林地、牧场、草原等土地征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一般耕地的安置补贴标准制定安置补贴标准。3、征用宅基地的,不得支付安置补贴。在个别特殊情况下,根据上述补偿和安置补贴标准,不能保证群众原有的生产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贴总额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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