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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解答为核定征收方式以及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能否适用新《计税办法》的问题 新《计税办法》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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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我国法定的税种之一,针对收入进行收税,符合征税标准的个人都应当缴纳,一、对个人转让住房,不能够提供购房原值发票或合理费用(指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等)的合法有效凭证,致使不能够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仍为1%。二、对个人转让住房,能够提供购房原值发票或合理费用(指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等)的合法有效凭证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房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进一步深化国、地税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应税所得率方法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收入×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见附表) 二、经营收入是指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内实际收入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经营额。 个体工商户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三、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在个体工商户营业额核定、调整过程中,可相互参考核定结果。 四、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营业额20%的,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营业额。 五、对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挂靠企业的个人暂按现行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公告。
一、纳税额确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税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申报机关: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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