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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以打胎要挟男方结婚不属于无效婚姻,。 因此胁迫结婚有下列几种情形: (一)行为人以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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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婚姻肯定是不可以结婚的;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女性未婚怀孕要求男性赔偿,可以要求男性赔偿相关医疗费;赔偿金额可以由双方协商。男方没有法定赔偿义务,可以给予相应的医疗补偿和身体恢复营养费。
因未办理结婚登记,两人之间存在的不是为法律确认的婚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对同居关系法律规定自行解除即可(包括一方向另一方声明解除,并不再与另一方共同生活)。因解除同居关系而起诉到法院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因双方不能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上协商一致,而起诉到法院的法院应当受理。不论是否解除同居关系,女方都是有权决定是否打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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