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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豫劳社养老〔2007〕36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
陕西省劳动厅省财政厅 陕劳发[1999]559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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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没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了。如果你父亲是以企业职工退休的,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12】5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仍按鄂劳险〔1995〕18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其遗属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即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放丧葬补助费,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恤金,不再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一、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 130元;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 160元 (含物价补贴)。遗属困难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本人工资或离退休金。二、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原一次性困难补助不再发给。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费用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四、供养人员的范围和条件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五、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仍按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9]266号)规定执行。六、本通知从 2000年 1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具体同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财政厅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从2013年1月起,驿城区(含市直)、高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20元,其他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鉴于驻马店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提高,按照《关于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驻人退〔2007〕40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当地政府公布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下月起相应进行调整,从2013年2月起按照上述标准相应提高全市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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