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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信息生成日期:二OO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备注/文号:内劳社办字[2002]184号 公开时限:固定公开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直属各大企业: 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特别是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进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的建立,我区现行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待遇已不适应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出现了地区与地区之间、遗属待遇水平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之间的不平衡现象。为此,对现行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计发作如下调整: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全区按照统一的基数计算。计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基数(简称计算基数)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依据自治区工资增长率、物价上涨水平、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水平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从2003年1月1日起,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计算基数统一确定为700元。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算比例:具有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5%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5%计发;非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0%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0%计发。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企业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 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执行上述标准后,原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内劳险字[1998]17号)文件有关遗属待遇的规定自行废止。已经按照内劳险字[1998]17号文件规定计算了待遇的,高于上述办法计算标准的,高出部分可予保留,在今后公布计算基数重新计算遗属待遇时予以冲销。 四、遗属的范围和条件及遗属待遇的费用支付渠道按我厅《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内劳社养字[2001]4号)规定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如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③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6)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7)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死者死亡时有以下情况之一没有固定收入的亲属,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死者配偶,男性6O岁,女性55岁2、死者父母,男性60岁,女性55岁3、死者儿童不满18岁4、死者父母死亡,兄弟姐妹不满1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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