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1、按摩店的经理,如果实施了组织卖淫的行为,可以判组织卖淫罪。 2、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单...
1、按摩店的经理,如果实施了组织卖淫的行为,可以判组织卖淫罪。 2、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单...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按摩店的经理是能判组织卖淫罪的,组织卖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但构成本罪,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即俗称的“老鸨”、“窝主”。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团伙。 是否是组织者,关键是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有些被组织的卖淫者,同时又积极参与组织他人卖淫,对此,应按组织卖淫罪的共犯处理。
1、按摩店的经理,如果实施了组织卖淫的行为,可以判组织卖淫罪。 2、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如果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等单位的人员或者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也应按自然人犯罪处理,即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 5、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这两个的主要区别在于组织卖淫是指整个过程,而容留主要就是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4人已浏览
182人已浏览
106人已浏览
13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