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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采光。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
房地产侵犯他人采光权,给相邻方造成障碍或损失的,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权、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当事人有权主张这三种承担责任的方式,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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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维权主体而言,房屋出售前的房屋开发商,房屋所有权人或虽未取得房产证但已经完成付款的购房人,房屋的承租人均可以作为采光权维权主体。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造成侵权的建筑物是否获得行政部门的审批不是决定该建筑物所处位置及高度构成对业主侵犯采光权的法律要件。业主采光受到实质影响才是业主被侵犯采光权的关键。采光权侵犯的认定往往由于专业知识的问题需要实施专业鉴定。 两栋房屋建筑是否属于同一项目不是决定是否构成侵权的依据。但是对于同时开工建设的两栋建筑物或业主在购买涉案建筑物时已经产生遮挡效果的建筑物已经存在的,产生的一栋对另一栋阳光的遮挡,因为业主在入住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存在,因此不能构成对采光权的侵害。 以上就是“2019采光权赔偿的法律规定”的全部内容,物权法对采光权是有明文规定的,所以住房设计师还有施工单位一定要知道这些要求,要是采光达不到标准可是会吃官司的,在赚钱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消费者的权益。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ask.com,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首先,规划局违反国家关于楼房间距的规定,向开发商办法规划许可证的,属于违法发放行政许可。 你们作为受行政许可侵害的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规划局的行政许可行为,同时将开发商列为诉讼第三人。 其次,你可以与开发商协商,签署地役权协议,要求开发商就影响采光的问题通过支付地役权使用费的形式作出补偿。 最后,由于行政许可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开发商的施工行为因具有行政许可,是合法的,并且楼房仍未建成,无法确定是否影响采光,你现在对开发商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很难得到支持。 建议你先以行政诉讼的形式请求撤销规划局发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尔后,一切问题将迎刃而解。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无疑.当然你最好了解一下你所居住的地方是否还有地方性的规定. 但目前就侵犯采光权并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因此,建议参考下列因素来合理提出你的请求金额: 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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