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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医保报销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2022-03-03
如果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具体是指“一老”、“一小”和无业人员,依据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4]78号文件的规定,参保人员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已享受民政部门医疗救助金额做相应扣减)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市统计局公开发布的数据为准)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大病保险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50%,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0%,上不封顶。大病保险一个医疗保险年度结算一次。 2013年度参保人员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2013年度起付标准为36469元。具体问题可向街道社保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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