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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补偿的。政府征收程序是否合法?值得质疑!涉及到土地征收的话,需要经过省级以上部门批准.土地征收补偿,应当由当地的征收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
房屋过了保修期出现质量问题,只能业主自行维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因房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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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房屋装修出现问题怎么维权 案例: 去年3月,张女士与某北京装饰公司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合同中约定装饰公司为张女士装修房屋,装修期至去年的7月底,总装修费用为5.54万元。合同签订好之后,装饰公司就开始按照约定为张女士的房屋进行装修,但是直到装修最后期限到达的时候,装饰公司还是没有按约定完成装修。 于是张女士又与装饰公司签订了《房屋装修补充合同》,合同中约定装饰公司必须在去年的11月20日之前完工,装修总价款为5.2万元。补充合同签订后,装饰公司如期完工。但张女士在验收房屋时发现装修质量存在问题,于是,张女士委托某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装修价格进行鉴定,鉴定价格为4万元。张女士咨询:现其能否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补充合同中有关房屋装修费用价格的约定条款无效,要求装饰公司返还多余部分的装修款。 评析 本案件主要涉及到房屋装修和装修出现问题的纠纷,律师认为,张女士不能以房屋装修费用的评估价格与约定价格不一致为由,要求确认补充合同中有关房屋装修费用价格的约定条款无效。理由如下: 1.本案张女士与装饰公司之间形成房屋装修合同法律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装饰公司未能按期完工,影响了合同的正常履行。为此,双方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合同,重新约定了工程的总价款和工期,根据《合同法》第八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此补充合同应视为对原合同的变更与补充,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履行。 2.至于房屋装修的鉴定价格与合同约定价格不一致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价款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交易双方的约定;没有约定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交易惯例。本案中,王女士与装饰公司明确约定房屋装修总价款为5.2万元,双方应以此约定为准支付装修总价款。且房屋装修的鉴定价格系张女士单方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的结论,装饰公司有权提出异议。 综上,张女士请求确认补充合同中有关房屋装修费用价格的约定条款无效,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那么,张女士就房屋装修存在质量问题,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装饰公司在对房屋的装修中导致存在质量问题,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张女士有权要求装饰公司对装修进行修复,并赔偿损失。
对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法律容许购房者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但买受人也可以要求卖房人进行修复,并由卖房者承担由于修复造成的交付迟延责任或赔偿其他损失。 对于其他质量问题,由于未对居住使用造成严重影响,只能要求卖房人进行修复并赔偿损失,不能要求退房。 综上所述,遇到房屋质量出现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决定采取什么手段维权。
只要不影响您相邻权的正常行驶,一般就不会有什么问题。 相邻关系中较常行使的权利包括: (1)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方便,但施工方应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要给予补偿。 (2)对自然流水,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邻一方必须通过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应当允许,但使用者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给予对方损失补偿。 (3)在建房挖沟时,应当与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邻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生活;相邻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响他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建筑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权责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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