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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提出离婚的一方不会有损失。我国规定了公民享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所以只要一方在婚姻期间没有过错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
一方失踪另一方能要求离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人民法院会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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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下落不明是要一方离开自己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的地方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不联系,没有一点消息,而且时间持续两年以上。满足这些条件,法院才会认定为失踪、下落不明满两年,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离婚。 能不能离婚或者是想离婚,需要根据男女双方的具体情况来看,看选择哪种离婚方式,你们是否存在可以判离婚的情形等。离婚有两种方式选择,一种方式是双方协议离婚,去民政局办理相关离婚手续,这种情况是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另一种方式是去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这种情况适用于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根据男女双方之间的情况来判定的,主要是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家暴、遗弃、虐待、吸毒、赌博、重婚、坐牢、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难以治愈的身体缺陷或疾病等情形,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情况来判定。 当然在这个期间男女双方是可以随时协议离婚的。
无论男方还是女方,在婚姻里出轨后引起的离婚,在财产分割上,法律会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具体分析如下: (一)财产分割原则是以照顾无过错一方为原则 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为前提。如果当事人不起诉离婚,仅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那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那么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会不予支持。 (二)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此处同居是指双方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擅自处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
夫妻双方离婚有损失赔偿。离婚损害赔偿,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个新规定,它既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应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者因承担的民事责任之一,具有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重婚的; 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些问题仅由当事人控诉,证明力是不够的,需要大量的其他客观性证据予以辅佐,然而取证问题对于当事人来说往往是最为困难的。 台湾学者林秀雄先生把离婚之损害分为两种:一种是离因损害(即离婚时的损害,人们称之为广义的离婚损害);另一种是离婚损害(人们称之为狭义的离婚损害)。其所谓离因损害是指配偶一方导致离婚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离婚损害则指由于离婚而对无过错配偶造成的损害。这种分类法的标准是损害的原因,依此分类法,离因损害的原因在于导致离婚的配偶一方的侵权行为,狭义离婚损害的原因仅在于离婚这样一个事实。如果说离婚之损害仅包括离因损害的话,那么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固无疑问。至于侵犯了何种权利,有学者主张侵犯了无过错一方的配偶权。另有学者主张侵犯的是对方的人身权。林秀雄先生认为,夫妻一方的行为可能侵犯对方的生命、身体或人格,也可能侵犯对方的配偶权。这些学者的观点都有一定道理,都从某一个侧面揭示了作为离因的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在这个问题上不能给出一个一般性的回答,只能根据具体的情况加以分析。侵权责任说虽然正确地指出了离因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但是离婚之损害还包括狭义的离婚损害,而狭义离婚损害的原因仅在于离婚这一事实。 综上所述,夫妻双方离婚是有损害赔偿的,这项规定的产生是为了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双方的权益,婚姻并不只是一纸契约,而是双方的一种责任,婚姻产生了新的权利和义务,双方都应该承担并且履行。所以,在离婚的时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进行赔偿来弥补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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