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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按总承包额对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二,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相互提供材料或劳务服务的,各自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为对方申请代开增值...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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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在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再由总机构向机构所在地国税申报以上税种。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的,由总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票,总机构是小规模的,可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中“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扣除分包和其他对外支付的款项。(北京国税)
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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