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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需达到严重后果。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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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需达到严重后果。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首先,交通肇事不存在共同犯罪。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 其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能简单地以行为人对于肇事者及其交通肇事行为所表现的态度和行为来进行评判。行为人即使指使肇事者逃逸,并造成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毕竟与肇事者先前的违章肇事行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没有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事实,将指使他人逃逸的行为硬性规定为交通肇事罪,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再次,交通肇事罪无法涵盖指使肇事者逃逸的行为人的全部主观要件。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而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逃逸的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则表现为故意。 此外,在交通肇事后指使肇事者逃逸,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而是造成财产损失或其他重大损失,则无法定性。 笔者认为,对于在交通肇事后指使肇事者逃逸的行为人,应当以教唆犯罪定罪处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需达到严重后果。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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