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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的教唆逃逸是什么

2022-07-0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可见在本案中,阿静的丈夫身为肇事车辆乘车人,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后仍指使肇事人驾车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肇事人过失将被害人撞伤是第一个阶段,阿静的丈夫教唆肇事人逃逸是第二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中,阿静的丈夫并未教唆肇事人违章开车,在第二阶段阿静的丈夫是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对被害人弃之不管的态度,与间接故意杀人有相似之处。但是,我国刑法并未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而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若干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却明确地将这种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上述《解释》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故应认定阿静的丈夫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后逃逸致受害人死亡的,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尽量将损失和危险降到最低,同时要及时报案,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在给被害人赢得生还空间的同时,也为自己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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