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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罚金中止执行规定是存在着一些特殊的情况,需要暂时停止罚金的执行。但是实际上处理一般的刑事类型的案件的时候,如果判处罚金的话,那么罚...
《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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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刑事案件中止民事执行的话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4、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由刑庭固定两名人员对服刑后的犯罪分子跟踪执行罚金,这种方式工作延续的时间很长,投入的工作颇大,收效却不显著。随着法院工作规范化发展,许多措施和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在执行局设立该项职责更利于法院建设。第一符合审执分离的原则。执行局本是法院的执行机构,职责明确,人员固定,执行经验丰富,易于执行。第二执行人员长期在外办案,获取被执行人员的信息渠道更为畅通,方便执行。第三从财金管理制度上来说,执行人员依法扣划犯罪人的财产更恰当。第四执行人员与犯罪人在案件审理过程没有接触过,彼此不熟悉,可减少司法腐败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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