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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12月15日公布了《关于解决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限定: 第六条第二款对“恶意透支”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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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金额是指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三个月以上仍未偿还的欠款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可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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