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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行政诉讼只能针对具体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
按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属于规定的情形,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七条公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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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首次设定了对"红头文件"提请审查的程序。所谓"红头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制定的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上述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行政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红头文件"不合法,并不是谁都可以要求审查。只有依据"红头文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了其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可以提出审查要求。这就是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单独就不合法的"红头文件"提出审查要求,而只能是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时附带性地提出对"红头文件"的审查要求。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事项有: 1、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法规、规章不服的,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由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2、内部行为。行政主体对其所属的公务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被处分人或被处理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3、行政主体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的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不可以复议。其它都可以申请复议。 可以复议的行政行为主要指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的等。一般不可诉行政行为主要包括: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人事管理行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刑事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与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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