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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服,不能依照本条例申请复议: (一)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有: (1)申请人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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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一)税收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征税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税、增加滞纳金、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二)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销售、收缴、开具发票等。(四)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5)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财产和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1。颁发税务登记;2、出具完税凭证,出具经营活动税务管理证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七)资格认定行为。(八)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九)政府信息披露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十)税收信用等级评定行为。(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停止出境行为。(十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纠纷可以通过申请复议的方式得以解决,但只限于因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产生的纠纷,具体包括以下诸项: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就税务行政复议来说,《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规定,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二)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三)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四)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六)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2.不予抵扣税款;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七)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八)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九)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十)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十一)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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