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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法定必经环节,具体是发案案源一般有:①上级部门交办;②有关部门移交;③群众举报;④消费者或者受害人投诉、申诉;⑤依据职...
立案是合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首要环节和法律依据。发现案源并经初步核查、核实案源线索后,认为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立案。立案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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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环保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对公民或者法人和其他组织违法情节轻微,给予一定限额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而当场做出处罚决定所适用的程序。 1、实施简易程序的条件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实施简易程序必须具备三个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处罚有法定依据;罚款限额为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或者警告。 2、适用简易程序的步骤 (1)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2)查明违法事实确凿;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量罚,应当属于当场处罚范围; (4)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交款时限和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7)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8)告知当事人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和途径; (9)对于应当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出具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收据。 除上述情况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而应要求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交款。 (10)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在两日内交至所属执法机关,执法机关应在两日内交付指定银行。 (11)将当场处罚决定事项报所属执法机关备案。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裁定下达之后的执行期限法律并无规定,一般是需要执行到裁定上的财产即可执行终结。
环保部门行政处罚行为的规范,离不开《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保障,具体包括一个“处罚目录”、一个“处罚办法”、两个“程序规定”和3个“参考指南”。 目前,环境保护部已经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的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目录》,以界定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职责;已经发布《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以规范环保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基本程序;已经发布《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参考指南》,以指导地方环保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已经印发《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细化了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办理处罚案件的内部工作程序,为地方环保部门做好示范。 此外,环境保护部还将制订“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以细化处罚听证程序;制订“环境行政处罚主要文书参考指南”和“环境行政处罚证据参考指南”以加强对地方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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