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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以抵押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的征地程序和安置补偿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对拒绝、妨碍、阻挠或者拖延的,按《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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