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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应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的有关规定复印或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的病历材料;(二)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则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执行。
您在医疗终结期满后,由单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报评残鉴定。单位不报的,您可直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报评残鉴定。材料: 1、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按规定填写一式三份); 2、申请评定残废等级的书面报告;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发的工伤认定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4、用人单位的证明; 5、当事人身份证(用B5纸复印); 6、指定医院的住院病历、医院的诊断证明书、检查(验)报告单、X光片、CT片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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