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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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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可见,按揭贷款合同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从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贷款合同并不随之解除,只有购房者或者银行提出解约主张,才能解除。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1。银行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也可以单独起诉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以担保贷款为支付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担保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的,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只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人另行起诉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或者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到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息返还给担保人和买受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再另行起诉,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或者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可见,按揭贷款合同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从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贷款合同并不随之解除,只有购房者或者银行提出解约主张,才能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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