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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须带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到本街道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历年已登记并已领取兵役证的适龄公民,应携证履行兵...
办理收养登记一般有三类: 一、福利机构弃婴儿的收养登记。申请条件:1、收养人须年满三十周岁;2、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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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3、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内地居民收养 上海市儿童福利院弃(婴)儿 须知 社会各界爱心人士,你们好!非常感谢你们对上海市儿童福利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在你们正式进入收养程序之前,请仔细阅读本手册内容。 一、本手册适用范围 内地居民申请收养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二、受理部门 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收养登记程序具体如下: 1.收养人的申请书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2.收养人应提供相应的材料。 3.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出具的适合收养的健康证明。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相应材料: (一)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登记。 (二)登记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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