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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也叫中介,又称“经纪人”,是指居间合同中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充当订约媒介的当事人。 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是: 1、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
居间人也叫中介,又称“经纪人”,是指居间合同中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充当订约媒介的当事人。 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是: 1、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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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要负的法律责任有: 1、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 2、为委托人的利益提供居间服务。 3、为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报酬。 4、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的义务是: 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的义务; 2、中介人有忠实义务,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 3、承担中介活动费用的义务。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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