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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是没有的,因为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物质损失赔偿,暂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显然上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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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问题,一个是刑事案件,一个是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可能会造成民事侵权,这也是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可以附带民事诉讼的缘由,附带民事的诉讼中是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是考虑到被告人承担了刑事责任,大部分没有其他经济负担能力,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加重了犯罪人的负担,不利于改造,有可能还无法实现赔偿责任。其实,在刑事附带民事中,你也可以不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样就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了。当然后面的民事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要求也是对的。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行为的处理方式不同,并不是适用法律错误。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明确界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因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在立法层面排斥了对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请求的可能。对于物质损失如何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司法解释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包括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必然遭受的损失。”在理解“预期必然遭受的损失”时,应当把握物质损失与犯罪行为之间的有机必然联系,如因伤造成的误工损失就应属于预期必然遭受的损失。对无法认定、或然率较大的损失,则不能定义为“必然遭受的损失”。认为物质损失包含精神损失的学术观点,目前无法律依据。 第二、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精神受到损害后,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是针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所应承担财产责任。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批复进一步明确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之诉求无法律支持。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不被支持
1、当然得不到支持。 2、如你所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是对被害人最大的精神安慰,所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概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3、个别案例中或许有法官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误判了精神损害赔偿,但这是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如果一方提出上诉,应当要对刑事附带民事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撤销。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7号)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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