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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市)、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循环化工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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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产过程中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单位及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污染源单位,应当将其环境信息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方式,或者通过公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并应当在本单位门口设置大屏幕显示屏,公开其实时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按照《市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执行。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经抽测排气超过排放标准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暂扣机动车环保标志,并处二百元罚款;逾期或经检测仍不达标的,收回其机动车环保标志,处一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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