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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不能拒绝。同样,为了保证机动车交强险合同的连续性,投保车辆的所有人变更也无须保险公司同意,所有人办理变更...
跳车避险但死亡交强险应赔偿。这种情况下交强险不赔: 一、当事人醉酒后驾车; 二、驾驶员无证驾驶或将车借给无证驾驶; 三、驾驶员故意发生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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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乘客跳车被轧死如果不属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可理赔。《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民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突发性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机动车辆险条款》有关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应依照保险合同给予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的“车上人员”是指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一般情况下,车上人员是指驾驶人员、乘务人员、乘客。 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是否属于“车内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内为依据,在车内即为“车内人员”,在车外即为“车外人员”。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涉案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人”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人”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如果某人在意外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意外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外,则不属于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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