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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程序法第十三章如何引用实体法调解书

2022-10-28
最近,笔者翻阅了一些法院制作的二审民事(包括经济案件,下同)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发现这些司法文书在引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维持原判的判决书,只引用程序法,未引用实体法;改判的判决书,只引用实体法,未引用程序法;发回重审或准予撤回上诉的裁定书,未引用相应的程序法,甚至引用了实体法;调解书未引用法律条文。另外,还发现有的司法文书,只引用了什么法,未指出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在引用法律条文的顺序上,有的先引用程序法,后引用实体法。本文拟就二审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如何弓I用实体法、程序法的问题谈些探讨意见。笔者认为,二审法院制作的二审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符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不但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且要引用相应的法律条文。引用法律条文时,要准确、齐全、具体。在引用顺序上,应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若有法律不引用、引用不当、引用不全、不具体或者顺序颠倒,则有损于司法文书的法律性、严肃性、规范性、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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