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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以擅自打胎为由提出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一般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如果妻子多次擅自打胎拒绝生育的,或者丈夫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女方以擅自打胎为由提出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一般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如果妻子多次擅自打胎拒绝生育的,或者丈夫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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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胎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夫妻双方是否因生育发生纠纷而感情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应当确认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允许双方离婚。
理论上说,丈夫的主张不是没有支持的,妻子擅自堕胎,可以说是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但根据这个要精神损害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离婚时赔偿精神损失的限于一方有几种法律规定的过错的情形 生育权,就是公民有权选择是否生育和生育的方式与时间,在我国,生育权的行使,要在公民承担了对国家社会和家庭的责任的基础上。比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同时规定也有计划生育的义务。 生育权是男女共享和相互协助的,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才能实现生育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里规定妇女有权选择生育或不生育,那么女方反过来也可以说,生不生是自己的自由,男方违背自己的意志强迫自己生产,是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 所以双方怎么算是侵犯对方生育权怎么算是协商一致共同行使生育权,有时不好说。当时两人说好的事,之后有人反悔不认证怎么办?难道白纸黑字写下来,丈夫批准,然后妻子再去堕胎? 所以,生育权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不是这么简单说要就能给的 在离婚时更不可能根据这个主张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男方以擅自打胎为由提出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一般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如果妻子多次擅自打胎拒绝生育的,或者丈夫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准予离婚。女方未经男方同意,擅自打胎,在法律上并无不妥。但是,生育是两个人的事,夫妻一方擅自作主都可能损害对方的生育权。对于生育权的纠纷,还是应以夫妻沟通为主,不应以法律手段来解决,因为法律无法强制让一方的生育权实现。如果必须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那么只能成为离婚的理由。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主要以调解为主,女方擅自打胎虽然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但是并不会导致丈夫生育权不能实现,夫妻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夫妻关系并没有完全破裂。因此,对于此类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一般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如果妻子多次擅自打胎拒绝生育的,或者丈夫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准予离婚。相信大家都知道,在女方怀孕期间,其实是很脆弱的,而这个时候由于之后会有新生命的诞生,往往也会对女方给予更多的呵护和关爱。通常在婚姻家庭中,要是正处于女方怀孕期间,那么原则上是不允许男方提离婚的,这里的提离婚一般是指由男方提起离婚诉讼。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男方起诉离婚,才会得到法院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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