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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判决离婚,以夫妻感情破裂为标准.2.离婚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属双方自愿,是有效的,但签完了协议并不等于离婚了,要以离婚登记为准...
1、不侵犯。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女性有单独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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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三)中称:“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如果一方坚持不生育,特别是女方,由此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丈夫可以选择离婚,去寻找能够支持他实现这种生育权的人再。这对男方来说是一种救济途径。虽然男女都有生育权,但是由于生理原因,生育的责任和风险都是由女方来承担的,当双方就生育问题产生不同意见甚至是冲突的时候,那么优先保护女性的生育权是必要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妻子隐瞒丈夫堕胎的情况下,男方是可以马上提出离婚的。并且如果夫妻双方协议达成离婚的一致意见的,可以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如果是诉讼离婚的,堕胎后六个月内,男方不能起诉,必须由女方起诉离婚。除非,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您咨询的事情涉及的一个问题就是生育权。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而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不分男女都有生育的权利。但是,生育行为是双方合意的特殊共同行为,一方的生育权要通过另一方的配合才能实现,若对方不配合,则不能强行主张权利,因为法律不能强迫和要求任何一方去生育或不生育,正如同法律不能强迫人们去相爱一样。因此,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所以,您丈夫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生育权纠纷中,若一方权利不能实现之时,法律只能采用排除权利实现障碍的办法,即解除婚姻的办法,使婚姻中的一方另外创造条件实现他的权利,来解决这一权利冲突。且实际中,涉及男性生育权与女性不生育权纠纷的案例,或以双方和解、或以法院不予受理告结。由此可见,目前,要公平地处理男性生育权与女性不生育权之间的冲突,在司法实践中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当然,这个也与您的实际问题无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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