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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法律明文规定了对女性劳动权利的保护,特别是针对女职工生理机能的变化,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给予特殊的保护。...
以劳动合同为例,为防止用人单位变相损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忽视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特别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特别规定,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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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妇女的劳动权利,法律明确规定了女性劳动权利的保护,特别是针对女性职工生理功能的变化,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给予特殊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非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重大过错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此外,为防止用人单位变相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忽视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还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如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原劳动合同自动续签至哺乳期届满,工资按原劳动合同执行,劳动者仍可享受三期(经期、孕期、哺乳期)的特殊待遇。
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怀孕时,公司必须继续(不是继续)原合同,直到劳动者一年哺乳期结束,双方决定是否继续合同。如果公司不继续合同,公司必须根据劳动者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公司工作年数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不到半年补偿半个月的工资,不到半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时,应当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直至相应情形消失为止。公司不与劳动者续约的,原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哺乳期届满,工资待遇按照原劳动合同执行。女工在产假期间享有工资,企业和机构各不相同。单位向企业女职工提供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不向女工提供生育保险的企业应当支付工资。这是关于基本工资的。其他附加工资由于各企业经营条件不同,规定不同,是否由企业决定是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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