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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加收滞纳金可以提请行政复议吗的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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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您提出的滞纳金行政复议期间这笔费用的问题,(一)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您既没有交罚款,也没有申请停止处罚,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缴纳处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即30000*3%=900元。 您看可不可以再去作出处罚的工商局说一下,争取不交处罚款。
要行政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滞纳金从处罚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按相关规定,对税务机关加收的滞纳金必须先行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规定《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资格认定行为。 (八)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对加收滞纳金决定不服的能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辟谣】 行政复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真相:不是 解析: 申请行政复议不一定要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提醒】 行政复议申请条件有哪些?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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