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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经济调查期间,符合条件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现有犯罪或者重大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并且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法定的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根据《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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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并且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法定的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可能涉嫌犯罪的,应当查账。搜查人员在搜查前,必须按照规定着装,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可以搜查犯罪嫌疑人、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等有关场所。第一百三十六条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明。在执行逮捕、拘留时,如有紧急情况,也可以不使用搜查证明进行搜查。(搜查对象为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人家属和基层组织派人到场;(二)搜查对象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三)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也应当通知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搜查应当制作搜查记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员和其他组织签字、盖章的,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签字、盖章》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制作。
依新刑诉法的规定,经济犯罪不是技术侦查的范围,而电话监听是目前使用的技术侦查手段之一,故经侦部门是没权力监听侦查对象电话的。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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