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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济犯罪不是技术调查的范围,电话监控是目前使用的技术调查手段之一,经济调查部门无权监控调查对象的电话号码。...
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情况比较严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地点或者其住所、单位进行讯问,但应当出示侦查机关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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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必须进行听证。听证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二)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组成;(三)听证会组织部门应当至少提前10日公布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内容和听证代表的报名条件,接受公众报名;(四)听证代表由听证组织部门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和影响范围分不同利益群体按比例确定,现职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五)决策征求意见稿、决策起草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应当至少在听证会举行前5日送达听证代表;(六)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代表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应当设旁听席位,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可能涉嫌犯罪的,应当查账。搜查人员在搜查前,必须按照规定着装,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可以搜查犯罪嫌疑人、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等有关场所。第一百三十六条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明。在执行逮捕、拘留时,如有紧急情况,也可以不使用搜查证明进行搜查。(搜查对象为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人家属和基层组织派人到场;(二)搜查对象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三)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也应当通知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搜查应当制作搜查记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员和其他组织签字、盖章的,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签字、盖章》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制作。
公安机关在经济调查期间,符合条件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现有犯罪或者重大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拘留:(一)准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发现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到的人指认犯罪;(三)在周围或者住所发现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试图自杀、逃跑或者逃跑;(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可能;(六)不讲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七)有逃犯、多次犯罪、结伙犯罪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判处以上徒刑的,采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下列社会危险的,应当予以逮捕;(四)可能实施新犯罪;(二)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三)可能破坏或者伪造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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