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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
男方不能提离婚的情况: 1、男方是现役女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除非已经征得军人同意或者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否则男方不能提离婚。 2、女方在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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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不能起诉离婚有: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即使提出了,法院也不受理。但此时女方提出离婚可以。或发现孩子不是自己的,也受理。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不允许离婚的情况包括:妇女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怀孕后六个月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妇女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接受男子离婚请求的除外。判决不允许离婚或者调解离婚案件,原告撤销或者处理离婚案件,没有新、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
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随时都可以提出,但对男方提出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定不予提出。《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婚姻法作出这样限制,男方在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时不得提出离婚,主要是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出发,有利于减轻女方的精神、经济负担,有利于胎儿、婴儿的成长、照料,作为丈夫,在妻子有上述情形时提出离婚,不仅侵犯了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的人身权,也与建设社会主义道德新风范相悖。《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部分,但在离婚方面又限制男方提出离婚的几点规定,这并不是剥夺男方的离婚自由权,只是在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推迟了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在前述的三种情形消失后,男方仍可按《婚姻法》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同时《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又明确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对于法定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应当包括哪些,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均未做出具体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是指不受上述三个情形的限制,根据审判实践来看,所谓“确有必要”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 1、男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女方婚后主动与他人发生关系而怀孕的,包括女方婚后卖淫,与他人通奸、姘居或而怀孕的; 2、女方对男方的身体、生命有严重威胁的; 3、女方对婴儿有遗弃、虐待行为,不尽快解决对婴儿将造成严重后果的; 4、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经治不愈或不宜生育的; 5、女方出走下落不明的。要知道离婚案件的争议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种是身份关系纠纷,另一种则是财产纠纷。对于身份关系纠纷,如果法院判处允许离婚的原则上是一审终审,不可上诉的。但是对于财产纠纷则是可以上诉,不过要在规定时间内上诉才行。因为这并不涉及公共利益,而是涉及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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