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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和其他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性,挪用本公司的资金个人使用,或者向他人借贷,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应立案追诉:(1)挪用本...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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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在上述数额幅度内,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1,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营利活动的、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国有公司。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也包括给他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应予立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3、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非法活动的。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但数额较大,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超过3个月未还的、进行营利活动的、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孩虎粉臼莠铰疯歇弗忙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对于此种情况,必须有两种限制,即挪用本单位资金既不是进行非法活动,也不是进行营利活动,而是进行其他活动,所以这两种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即所谓“超期未还型”。 (2)挪用本单位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营利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所实施的合法的一切经营活动。例如,以挪用的资金作为资本,从事经商、生产、入股分红、存入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得利等。但是应当注意,这里所指的营利活动不包括非法活动。对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限制较为宽松,只要挪用的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对于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行为人营利的目的是否达到,均不要求。即所谓“营利活动型”。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所谓“非法活动”,是包括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常见的有非法经营、赌博、走私、嫖娼、行贿等。此种形式的挪用原则上对期限、数额均无限制。
挪用资金罪依据刑法,需要根据以下条文进行定罪处罚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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