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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枪支认定标准

2021-12-05
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条例》第三点的规定,确定枪支的标准如下:(一)所有标准枪支弹药,无论是军用枪支弹药、民用枪支弹药,均认定为枪支弹药;(二)所有能发射标准枪支子弹的非标准枪支(包括擅自制造或改制枪支),均认定为枪支;(三)对于不能发射标准枪支子弹的非标准枪支(包括军用和民用),按以下标准进行鉴定:1。将枪口置于距离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当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2、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相关法规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三条 (一)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 (二)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三)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四)对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复印件)和件号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五)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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