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第(三)项至第(十)项禁止行为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以加收五倍以下的票款:(一)无票或者持无...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提道交通指引导向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方案的;(二)未按规定公布列车运行信息和换乘指示的;(三)未按规定处理乘客投诉的。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质量初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并负责监督。初验合格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不少于三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期满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轨道交通设施及相关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评审合格后方可移交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进行不少于一年的试运营。试运营期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对轨道交通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乘客应当遵守乘客守则。禁止携带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环境卫生和运营秩序的下列物品进站、乘车:(一)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易燃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二)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器具;(三)犬只、家禽等动物;(四)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物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15人已浏览
732人已浏览
2,689人已浏览
1,24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