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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每两年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及服务情况评估。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督促轨道交通运营单...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质量初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并负责监督。初验合格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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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沿线地质状况、已有建(构)筑物及各种管线进行查勘、建档和动态检测。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对建(构)筑物、管线进行查勘和检测时,应当提前向相关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相关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扰乱运营秩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不得擅自暂停线路运行,但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突发事件危及安全运行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暂停线路运行,但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同时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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