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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保证书范本的内容包括:相关责任主体验收确定的质量等级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
1、相关责任主体验收确定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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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本着对住户负责、对社会负责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公司对提供销售的市(县)区(镇)路(街)号小区幢室住宅,在其结构、部件、设施、维修方面作出下列质量保证和承诺: 一、本住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平方米。 二、本住宅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本住宅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为年。 三、本住宅于年月日经竣工验收核验,质量等级为。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本住宅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为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房屋基础、结构主体和设备的白蚁预防包治,为本住宅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15年; 3、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年; 4、室内地面空鼓开裂或大面积起砂、墙面和顶棚抹灰脱落,为年; 5、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年; 6、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年; 7、卫生洁具年; 8、灯具、电器开关月。 上述第3-8项保修期限按本保证书第五条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自本住宅交付住户使用之日起计算。 本公司可以延长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 五、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和商品住宅质量保修期限的规定条款: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建设部颁发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五条规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1)屋面防水3年; 2)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3)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4)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5)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6)管道堵塞2个月; 7)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8)卫生洁具1年; 9)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则规定: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两者规定有些差异,根据行政法规优先于部门规章,当两者规定不一样时取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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