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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颁发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五条规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如经保修单位维修后导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工程质量保证书开发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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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书包括如下主要内容:(1)质量保修范围。《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等项目。当然,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其保修范围有所不同。(2)质量保修期限。《建筑法》规定,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规定。(3)承诺质量保修责任。主要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承诺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有关具体实施保修的措施。
房屋质量验收包括房屋的主体结构和基础设施。房屋验收需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等。竣工验收的房屋一般必须五通一平,即供水、排水、供电、通信、通路、土地平整。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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