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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
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结婚; 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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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结婚结婚登记需要携带哪些证件和材料 1、办理条件和对象 (1)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有一人户口在本区。 (2)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完全自愿,亲自到现场办理登记手续,不许他人代替。 (3)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同时必须遵守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4)身体健康,不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和暂缓结婚疾病。 2、申报资料 (1)双方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集体户口由户口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出具证明; (2)当事人个人档案所在地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姓名、出生年月必须和身份证、户口簿一致); (3)婚检报告(指定市妇幼医院); (4)离过婚的,还须带离婚证件(原件); (5)丧偶的,由另一方到死亡派出所开具丧偶证明(必须写明姓名,男或女的死亡日期并盖章)。 3、夫妻双方一起到区登记机关办理,并递交下列资料: (1)曾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查档案出具证明: (2)双方遗失《结婚证》原因的书面证明,并由单位证实盖章: (3)有效身份证件: (4)2寸双人合影2张或单人l寸照各2张。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1、要求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登记声明书》。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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