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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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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分娩期待遇: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工资、辞退、终止劳动或雇佣合同;孕妇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其他。
首先您可以获得工伤赔偿,但是具体的项目您是否清楚,建议找专业人事帮忙审核一下,以便保障您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另外如果公司要求您离职,您可以要求公司根据您的工龄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所以建议不要主动离职。另外再入职职位不同,但如果待遇与同岗位其他人的待遇一样,就是合法的,具体的情况,建议您能来电咨询,方便了解您的详细情况后,给出更为适合您的解决办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关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因公伤残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的通知》(民优发[1991]7号、辽民优字[1991]32号): (1)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含离退休的伤残军人),伤口复发治疗期间,按所在单位因公负伤人员医疗待遇保证治疗;其工资发放、工资调整和福利待遇,也按所在单位因公伤残人员治疗期间的待遇办理。 (2)伤口复发治疗期间,由所在单位按工伤待遇给予伙食费补助。经批准到外地医疗和安装假肢的,其医疗、伙食、住宿、交通等费用,按工伤待遇办理。 (3)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经医院证明(在企业工作的,还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情况符合因公伤残人员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因公伤残退休待遇。 (4)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由所在单位按对因公死亡人员待遇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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