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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有瑕疵业主可否拒交

2022-10-05
房屋质量瑕疵,业主不可以拒交物业费合同相对性原则和责任主体的不同,二者不可混淆,具体分析如下。 1、合同相对性原则,就是合同主体的权力与义务主要依据合同的约定,按我国民法通则,只要合同约定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就有强制力,合同各方应依据合同约定来履行。房屋的质量问题、瑕疵相对应的是业主和开发商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约定,物业费相对应的是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之约定,是两个不同的合同、法律关系。 2、只要业主接受物业公司的服务,业主就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按时交纳物业费的义务,与其他含房屋质量、瑕疵问题无关,除非是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当或不作为导致房屋新的质量、瑕疵问题,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承担开发商的维保义务。 3、只要业主购买了房屋,房屋合格质量应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业主承诺的基本义务,业主对房屋质量、瑕疵问题应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直接与开发商协商,索赔,乃至诉讼解决,开发商也有义务解决好相关房屋质量、瑕疵问题。 4、责任主体,依据《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明确规定了保证房屋质量合格是开发商的义务和责任、以及保修期时效等,明确开发商是责任主体;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条文直接规定房屋质量、瑕疵问题由物业公司承担。因此责任主体十分明确,我们要及时要求开发商解决问题,履行义务。物业公司不负有维修服务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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