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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围挡、安全警戒线、相应交通安全设施和施工标志牌。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及建筑控制区内的地下管线...
需要占用或者挖掘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照道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占用挖掘道路许可。未列入同期道路管线建设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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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查明并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而擅自组织施工的,或者不落实保护方案,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外,由负责工程建设施工许可或者监管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的,由负责建设施工许可或者监管的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处5万元罚款。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道路时,应当同步规划安排在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及建筑控制区内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工程。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道路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履行下列职责:(一)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工期;(二)凡施工可能影响地下管线安全的,应当在施工前通知相应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安排管线监护;(三)督促、检查测绘机构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完成竣工测绘工作;(四)收集相应地下管线的竣工测绘成果后汇总形成规划验收材料和竣工归档材料。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并及时将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移交道路建设单位。
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在管线本体上附注相关标识。敷设非金属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布设管线示踪线及电子标签。以非开挖方式敷设管线或者位于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及建筑控制区内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地面设置相应安全警示标识。敷设高危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的安全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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