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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占用或者挖掘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照道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占用挖掘道路许可。未列入同期道路管线建设计划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地下管线建设。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确需对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埋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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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道路时,应当同步规划安排在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及建筑控制区内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工程。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道路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履行下列职责:(一)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工期;(二)凡施工可能影响地下管线安全的,应当在施工前通知相应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安排管线监护;(三)督促、检查测绘机构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完成竣工测绘工作;(四)收集相应地下管线的竣工测绘成果后汇总形成规划验收材料和竣工归档材料。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并及时将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移交道路建设单位。
位于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及建筑控制区内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部门申报道路管线建设计划,由交通运输部门综合协调涉路管线工程的施工工期、时段和范围。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道路竣工后5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但市政府另有规定或者批准的除外。前款所称开挖,不包括采取非开挖方式施工、设置工作井进行点状开挖和沿道路横向接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定,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按照规定须经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取得相应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建设的批准文件。与道路、水务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水务等主体工程一并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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