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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逃避全部出资,并在合理期限内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解除股东资格。 据有关司法解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
该处理方式仅适用于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经公司催告要求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缴纳或催告返还,仍未缴纳或返还,经股东会决议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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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股东资格的条件是什么?从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来看,解除股东资格除了一般条件与法律关系外,其具体的适用条件是:第一投资人必须是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投资后又抽逃全部出资,对于部分未履行或部分抽逃出资的股东不适用解除股东资格;解除股东资格的对象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适用;第三在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资格前,公司应当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只有在该股东未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时才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认定,可以委托相应的审计机构对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股东除名应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股东会决议,因除名事项事关重大,故招开股东会议,对股东除名事项进行表决,该决议以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被除名股东未出席股东会议,应及时将该决议通知被除名股东。
解除股东资格的条件有: 1、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 2、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的; 3、公司表决通过解除该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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