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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股东资格的条件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的规定,除一般条件和法律关系外,解除股东资格的具体...
解除股东资格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出资,抽逃全部出资。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抽逃部分出资不是必要条件。 2、公司给了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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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符合三个要求:一是股东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部分未履行或抽逃出资的股东不适用解除股东资格;二是公司给股东补正的机会,即应当督促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三是公司应当依法召开股东大会,作出股东大会决议。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逃避全部出资,并在合理期限内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解除股东资格。 据有关司法解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返还; 在合理期限内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股东请求确认解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处理方式仅适用于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经公司催告要求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缴纳或催告返还,仍未缴纳或返还,经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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