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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格式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一般的理解进行判断。格式合同条款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一...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 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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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应当是格式合同,它和一般的合同书,最大的区别就是一个无法单方修改,由提供合同的一方提前制定好了。而一般的合同书,是双方协商确定,条款双方是可以改的。我们到银行签、电信签的,保险公司的,一般都是格式合同,我们有时候说的格式条款,是格式合同中,有一些明显对于提供合同一方有利,或不利于非合同提供方的条款。法律规定,如果双方对这些的条款理解或适用出现分歧时,将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为单方面提供,一般合同书为双方协议签订。 两者在一般情况下没有太大区别,但如果合同签订双方针对合同内容发生歧义时,如果是按照格式条款签订的,向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解释。而一般合同书则需要分析具体情况。
格式条款为单方面提供,一般合同书为双方协议签订。 两者在一般情况下没有太大区别,但如果合同签订双方针对合同内容发生歧义时,如果是按照格式条款签订的,向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解释。而一般合同书则需要分析具体情况。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基础上形成的。 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则称之为附从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则称之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
格式合同条款不能一概地说全部有效,也不能笼统地说无效,应分情况具体讨论: (一)恶意签订格式合同损害利益的无效 合同一方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与对方签订的格式合同,如果构成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则该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 (二)未以明显标示提醒格式条款的可撤销可更正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以加粗、划线等特别标示的方式来提醒对方注意,如果违反提示义务但并不损害国家利益,这种效力瑕疵对方可申请撤销。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综上,签名确认后格式合同条款并不一定有效。签名确认了合同,然而对于其中的格式条款并不清楚或者理解错误,作为接受格式条款的一方可以主张撤销该条款甚至主张合同无效。下次遇到相同的问题,小编觉得我们不能因为怕麻烦就自认倒霉,还是要拿出法律武器据理力争,不让“霸王”欺上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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